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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校内共享单车的管理规定

作者:   来源:      发布日期:2017-05-24   浏览:
  

为营造校园安全环境,维护良好校园交通秩序,禁止共享单车拥塞消防通道、乱停乱放、藏匿破坏等违法行为,现对共享单车在校内的停放管理做如下规定:

一、共享单车属于社会公共资源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共享单车;

二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共享单车占为己用;

三、校内所有自行车、电动车一律停放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,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校园道路、绿化带、楼道等非划定的停车区域。

四、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对车辆进行收缴,通报至共享单车管理公司,并根据视频监控录像,责任落实到人,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依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者,移交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:任意损坏或私自占用公共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保卫处 学生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