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营造校园安全环境,维护良好校园交通秩序,禁止共享单车拥塞消防通道、乱停乱放、藏匿破坏等违法行为,现对共享单车在校内的停放管理做如下规定:
一、共享单车属于社会公共资源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共享单车;
二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共享单车占为己用;
三、校内所有自行车、电动车一律停放在学校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内,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校园道路、绿化带、楼道等非划定的停车区域。
四、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对车辆进行收缴,通报至共享单车管理公司,并根据视频监控录像,责任落实到人,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依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者,移交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:任意损坏或私自占用公共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保卫处 学生处
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